在投保重疾險時,如果投保人曾患有過某種疾病,那么日后一旦出險,這段既往病史可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保險糾紛案件,雖然投保人有既往病史,但法院仍然判決保險公司按約賠付。
投保后兩年診斷出惡性腫瘤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3月26日,魯某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處投?!督鹩尤松K身壽險(分紅型)A款(2018版)》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2018版)》,保險期間自2020年3月26日零時起至終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生時止,保險金額80000元。
2022年1月4日,魯某在遼寧省腫瘤醫院診斷為子宮內膜惡性腫瘤并住院治療。出院后,魯某向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被拒。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稱,魯某在投保時未對其2018年9月住院治療的事實與診斷的哮喘、高血壓病、糖尿病、高血脂癥等疾病如實告知。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受法律保護。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且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有關事項與保險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一審判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魯某保險理賠款80000元。
保險公司稱魯某未如實告知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稱,本案一審缺席審判有失妥當。魯某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23日曾在臺安縣中醫院因哮喘等疾病住院治療,而其在投保時,未對住院治療的的事實與診斷的哮喘、高血壓病、糖尿病、高脂血癥等疾病在上述投保單中如實進行告知。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中應如實告知的內容與臺安縣中醫院住院病案足以證明其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有證據證明魯某投保時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保險期間內魯某診斷子宮內膜惡性腫瘤并住院治療,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關于魯某未如實告知一節,因體檢系上訴人員工陪同體檢,上訴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且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有關事項與保險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
2023年2月,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安支公司負擔。
來源:二三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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